清明节祭祖,这些规矩一定要遵守~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祭奠祖先、缅怀先烈的传统节日。每年这个时候,市民上坟烧香、烧纸、烧香蜡烛、燃放鞭炮等户外火灾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
为提倡文明祭祀,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禁止焚烧、投掷殡葬、纪念物品的规定》,对殡葬服务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祭奠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举办葬礼、纪念活动时,应当制止焚烧、投掷殡葬、纪念物品。殡仪馆、墓地、纪念馆等殡葬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停止在管理范围内焚烧、撒撒殡葬、纪念物品。劝阻、限制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纪念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纪念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封建迷信丧葬纪念物品,是指丧葬、纪念活动中使用的纸、钱币、金银锭、动物、家用电器、家具以及其他仿纸、帛等材料的实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撒撒殡葬、纪念物。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撒葬殡葬纪念物的,由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森林防火期间,在森林、林地焚烧殡葬、纪念物的,由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殡仪馆、墓地、纪念馆等殡葬场所焚烧、撒撒殡葬纪念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内散布殡葬、纪念物品的,按照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殡葬纪念物品的,按照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从行驶中的机动车内抛掷殡葬、纪念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焚烧、撒撒殡葬纪念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焚烧、撒撒殡葬、纪念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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