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4-05-19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千府办发[2012]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殡葬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转变习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推进我省殡葬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除人民困难、服务人民”、“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改变风俗、缓解民生,以“为群众付费”为宗旨,大力推行“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态文明。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改革有序、骨灰处置生态、殡葬习俗文明”。 “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利 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葬设备,一批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安葬)设施。

殡葬改革_殡葬改革部署_改革殡葬改革

(3)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在所有县(市、区)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殡葬集中管理; 到2015年,县(市、区)、旅游重点镇、工业园区周边全部划为火葬区。 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均建有示范城市公益性骨灰安葬(埋)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葬)设施。

二、坚持殡葬集中管理、遗体火化、生态殡葬“三合一”改革方向

(四)坚持殡葬集中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方便群众放在第一位,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划定区域,建设集中殡葬服务场所,供群众开展文明殡葬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步提高殡葬服务标准,尽力为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有条件的城镇,殡葬、纪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 禁止占用道路埋葬尸体悼念。

(五)坚持遗体火化。 各地要把推广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分火葬区和埋葬区,加快传统殡葬方式改革,加快提高火葬率。 将县城周边、旅游重点镇、工业园区划定为火葬区,并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 火化场内死者遗体全部火化,坚决杜绝骨灰入棺二次安葬现象。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如果他们自愿火葬,其他人不得干涉。 对于推广火葬暂时存在困难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要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殡葬安排为重点,倡导文明追悼服务,规范群众殡葬行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制定火葬实施期限。 逐步扩大火葬面积。 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暂时缺乏火葬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为殡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埋葬用地,尽量选择荒山、荒地,相对集中埋葬遗体。 ,提倡生态环保殡葬,提倡深埋,不实行土葬、树葬等埋葬方式。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以及高速公路、高铁、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内埋葬、修建坟墓、纪念碑。

(六)坚持推行集中安葬。 各地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定陵园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设陵园项目。 要加大对公墓建设的投入和支持,采取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渠道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公墓。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利用荒山荒地为农村群众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属于公益性墓地范围。 绿化、美化环境,改革农村传统丧葬习俗,推动形成先进的农村丧葬文化理念。 加大骨灰储存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骨灰堂(楼、塔),为实施骨灰储存提供便利和惠益措施。 大力推广骨灰存放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撒、树埋、草坪埋等文明节约土地的埋葬方式。

三、落实惠民殡葬基本政策

(七)推动基本公共殡葬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殡葬保障体系。 一是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制度,并辅以多种形式的殡葬服务费。殡葬援助,并提供基本的殡葬服务。 旨在实现均等化的丧葬援助和安全系统。 二是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运输、保存、火化、骨灰存放四项免费制度。 推动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安置公益化安排。 商业墓地规划建设时,要为困难群众建设以树葬、草坪葬、花葬、石卧等节地埋葬方式为主要内容的低成本墓葬和墓碑。 有条件的,可在3至5年内给予奖励,支持节约土地的埋葬方式或减少或降低遗体运输、储存、火化成本。 三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火葬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殡葬改革_改革殡葬改革_殡葬改革部署

(八)加快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要加大投入,完善格局。 建立健全政府对殡葬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 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储存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葬设施设备,优化殡葬服务内容、流程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殡葬服务。 服务景观。 遗体运输、保管、火化、骨灰存放是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可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 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要建立行业标准,实行自愿选择,实行政府监管。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火葬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实施。 必须以人为本,改进服务。 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安置所等殡葬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格 充分发挥稳定物价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确保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中低价位殡葬服务物资供应充足。 消费不能被捆绑、强迫、误导,让消费者了解消费、自主选择。 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落实服务质量责任。

四、依法加强墓地建设和管理

(九)规范审批。 公墓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公墓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严格商业性公墓审批。 陵园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符合全省墓地建设规划的商业性墓地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含林地)手续。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的,不得建设商业性墓地。 墓地墓葬、墓葬面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修建超面积大型墓葬和有亭台龙凤的豪华墓葬。 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备的地方,要认真研究商业性墓地的管控机制。 除已纳入规划的以外,原则上不再允许建设商业性墓地或者扩大现有墓地面积。 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储存设施,加大政府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公众骨灰安置需求。 鼓励合葬以节省空间。 除必要的人工费用外,不得以合葬为由增加额外费用。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益性墓地转变为商业性墓地。

(十)严格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切实依法加强墓地管理,强化以年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 严防炒作墓地,严禁建设期间未经验收而预售墓地。 除了预售给尚存配偶、老人、危重病人以保证家属自用外,墓地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坟墓或骨灰存放空间。 不准出售超大、豪华的墓葬,也不准投机。 买卖坟墓或骨灰储存空间。 要规范墓地建筑面积,提高墓地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循环利用力度。 城乡骨灰安放(埋)设施坚持政府投资、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积极推进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

(十一)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合力。 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止乱葬行为,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 物价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乱收费的管理和查处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设施环保节能改造、火葬场和殡葬服务公益机构改革等,为殡葬公益性机构改革创造条件。实施惠及人民的殡葬改革。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加强墓地土地评估,依法查处乱葬、占地、滥用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厉查处毁林建坟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严格把控公墓建设环保评价标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带有封建迷信性质的殡葬用品销售行为。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的管理和运输工作,防止尸体源头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 在殡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城市街道、社区胡同的非法殡葬活动,沿殡葬路线燃放鞭炮、投掷鬼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扰民的行为。居民。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殡葬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中的不作为、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落实辖区内殡葬事务管理责任,确定举报人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二)推进政管分开。 各地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监督与办理分开,促进殡葬服务和管理公平、公开、公正、廉洁。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参与商业性墓地和其他殡葬服务机构的建设、经营。 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商业墓地等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者兼职,不得从中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殡葬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 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管理费。 严格区分殡葬活动中的基本服务和可选服务。

六、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殡葬改革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政府领导要亲自掌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狠抓殡葬改革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着力解决殡葬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殡葬改革。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司其职,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在推进殡葬改革的同时满足群众开展文明殡葬活动的需求。

(十四)制定完善殡葬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系统完整的殡葬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业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措施。方法论步骤。 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条件以及殡葬业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制定并推进“三合一”殡葬改革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殡葬改革步伐。 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科学制定殡葬设备配置标准,积极建设公益性墓地,严格控制商业性墓地。

(十五)建立殡葬行业多渠道筹资机制。 地方政府要强化殡葬改革和殡葬业发展的主体责任,通过财政补贴、无偿捐赠、商业投资等渠道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殡葬业投入,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十六)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示范。 全省应选择1-2个县作为省级殡葬改革示范县,各市州也应因地制宜选择1-2个县开展示范。 各大中城市、各经济强县、旅游大县、风景名胜区要带头推进殡葬改革,以身作则,争先创优,推动殡葬改革迈上新台阶,为殡葬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十七)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 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文明殡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效果。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作用,积极开展文明殡葬、文明祭祀进社区、进村(村)的宣传活动。 鼓励引导鲜花追悼、网络追悼等文明、低碳、环保的祭祀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

201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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