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威信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威信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葬礼,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和《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县级民政局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户籍所在地居民安葬骨灰的公共墓地和建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辖区内已故居民(包括原户籍在本辖区的已故公民和子女在本辖区的已故公民)。
第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县火葬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一律禁止在公共公墓以外的地点埋葬遗体、修建坟墓。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规划、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建设、公安、民族宗教、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威信县九龙山生态公墓(城镇公共骨灰公墓)的责任单位是县民政局,农村公共公墓的责任单位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县域土地利用和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与散葬管理、坟墓迁移、生前墓葬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街道)委员会或者多个村联合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商规划、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民族事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生态、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高效利用公益性公墓资源。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相邻村(社区)也可以联合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公墓规划选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多个村(社区)联合建设的,公墓规划选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公墓规划选址总面积不得少于30亩,且不得超过50亩。
第九条 公益墓地选址必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尽量在荒山、荒地上修建。下列地区禁止修建公益墓地:
(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地;
(二)距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库)、居住区、开发区、坝区200米范围内;
(三)江河沿岸、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四)距离党的教育基地、产业示范点等重点区域200米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领域。
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墓葬应当逐步迁移,但受国家保护并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葬除外。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墓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修建公墓的申请书;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共同决定修建公益墓地的会议记录;
(3)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公益金墓地应当遵守下列标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合理规划墓地道路、纪念地、给排水系统、集中焚化池、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
(二)墓间距应当规整规范,不小于0.4米,墓前通道不小于1米,墓碑规格、式样基本统一。单墓、双墓安葬骨灰的面积不宜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出地面的宽度不宜超过0.6米,厚度不宜超过0.2米,高出地面不宜超过0.9米;
(三)公益性公墓要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建设成花园式公墓。公墓内墓穴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修建公墓时尽量不砍伐原有乔木,尽量保留原有灌木。公墓应依地形修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
(四)推广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墙葬、塔葬、深埋、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尽量减少硬化面积,鼓励家属合葬,提高个人墓穴利用率。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墓地建成后,应当经所在地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 威信县九龙山生态公墓所有权属于威信县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公墓所有权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
公益墓地管理机构应当保持墓地整洁和安全。
第十四条 公益金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墓葬档案管理、登记制度。对墓葬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墓穴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安葬应当按照选定的墓地、墓穴顺序号进行。逝者家属应当持火化证明(骨灰存放证明、死亡证明、墓穴转移证明)、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和逝者本人身份证,向公墓管理单位申请使用墓穴。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安葬手续,颁发墓穴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对所有安葬材料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证件、材料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禁预选、转移、炒卖公墓墓穴。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公墓管理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在成本监管或者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原则,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公墓墓穴管理费原则上以二十年为一个周期征收。合葬墓穴可以加收管理费。墓穴逾期不缴纳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费用。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墓地范围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族人墓、埋葬骨灰;死者家属在安葬、祭祀期间应当遵守墓地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一切祭祀物品应当在指定地点焚烧。禁止在墓地范围内燃放烟花、点蜡烛、烧香、烧纸。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参与。年度检查合格的,由县民政局发给年度检查合格证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墓地的迁址或者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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