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4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充分发挥全省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深化全省殡葬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殡葬改革实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的新风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火葬区火化率下降,棺材骨灰改葬问题突出,殡葬改革区乱葬、修建超大坟墓现象比较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盲目比价、重葬现象蔓延,增加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殡葬活动大搞铺张浪费,借机牟取暴利,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些现象亟待纠正。
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新风的应尽职责,是推行文明俭朴葬礼、减轻群众殡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同中央的要求统一起来,形成重视、支持、推进殡葬改革的共识。
二、加强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引领作用
全省党员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在殡葬活动中带头遵守殡葬法律政策,自觉抵制殡葬陋习,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一)带头革除不良丧葬习俗。党员干部办理丧葬活动时,不得在居民区、城市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搞迷信、庸俗活动。火葬区,党员干部死亡后,不得将骨灰装入棺材再葬,不得超标准修建坟墓、纪念碑;殡葬改革区,党员干部死亡后,不得乱埋尸体。开展追悼活动时,不得在林区、风景名胜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死亡后一般不设立殡葬机构,不举行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搞铺张浪费的丧葬活动,严禁借机敛财。
(二)带头文明朴素办理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朴素办理丧事。葬礼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适当场所举行,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对逝者应当以戴黑盖头、放白花、演奏丧乐、发放生前礼品等方式表示哀悼。党员干部逝世后为其遗体举行告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仪式要朴素朴素。逝者生前有从简葬礼愿或者要求的,其家属、亲友和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和支持。
(三)带头倡导绿色殡葬。火葬区党员干部死亡后必须火化;殡葬改革区党员干部死亡后应当在公墓安葬。无论火葬区还是殡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要带头推行生态殡葬,采用骨灰储藏、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安葬方式,积极参加骨灰撒放、海葬、深葬等不留坟墓的安葬方式。鼓励党员干部死亡后捐献器官或者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死亡后,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安葬。 党员干部要带头开展文明追悼、低碳追悼,主动运用献花、植树绿化、踏青异地追悼、诵读经典等方式缅怀逝者,弘扬尊老爱幼、缅怀祖先等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社区公共追悼、集体追悼、网上追悼等现代追悼活动,带头缅怀烈士,引领群众从注重实体追悼逐步转向注重精神传承。
(四)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人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殡葬习俗,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周围工作人员殡葬活动的约束,积极进行思想引导,对不良倾向和出现的问题早预警、早预防、早纠正。绝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坐视不理甚至纵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不移深化殡葬改革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
(一)落实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关注党员干部殡葬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力度,传播推动殡葬改革的正能量。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作用,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为推进殡葬改革提供资金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审批,配合编制专项殡葬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审批和管理,加大对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殡葬违法用地、乱建坟墓等行为。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坚决查处毁林、建坟等行为。对殡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殡葬用品以及炒卖坟墓(格)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患者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死亡患者遗体,并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的管理和运送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城市殡葬环境管理,坚决制止沿街设立灵堂、撒放纸币、违法违规燃放爆竹等行为。价格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明码标价等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红白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兼顾,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殡葬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方式、步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安置所、公益墓地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到2016年,每个市、县(市)至少建成1座城镇公益墓地;通过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座公益墓地(骨灰安置所),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进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完善殡葬服务和管理制度。要加大依法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乱埋乱葬、违法建墓等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衔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强化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激励引导,推进绿色葬礼。要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逐步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主、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亲民殡葬服务覆盖面,提高亲民殡葬服务补助标准。深入推进生态殡葬奖补政策。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撒骨灰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补助,引导群众树立新型殡葬风尚。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舆论导向。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采取群众座谈、公益宣传、网友互动、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殡葬法律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生态安葬、文明朴素葬礼。大力宣传典型事迹,曝光反面案例,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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